澳博集团官方网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澳博集团官方网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推进学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博集团官方网站所有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研究生、本科生、以学院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以澳博集团官方网站名义发表作品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积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充分发挥我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院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仲裁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下列情形下,经请示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启动学术调查程序:

(一)署名投诉;

(二)媒体公开;

(三)项目委托方反映;

(四)院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求协办;

(五)其他已经对学院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九条 学院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交由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导师)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我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来我院访问、进修的教师,在我院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情形的,我院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相关部门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澳博集团官方网站第十二届学术委员会2019年上半年会议审议通过)

 

 

上一篇 下一篇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