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博集团官方网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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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但不适用于学院财政专项经费项目(含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学院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支出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设备费不予调整,间接费用预算额度确定后不予调整。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应规范使用,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计提和使用。暂无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中无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比例提取: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横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项目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项目经费间接费用计提比例的,按其规定计提。若项目主管部门无相关规定,项目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项目经费间接费用计提比例的,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规定比例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上报。

4、所有课题间接费用的90%用于课题组发放绩效奖励,其余10%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第六条 学院利用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以下简称绩效支出),按照科研项目规模及完成情况,对绩效支出实行统筹管理、统筹考核和统筹发放。

(一)发放对象

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项目计划任务书、合作协议或合同所列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变更需按规定报批。

(二)发放要求

科研项目中的绩效支出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批复预算执行。项目组可在项目立项后列支绩效支出总额的5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列支剩余的50%。若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中止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二个月未办理结题手续,剩余绩效支出不予列支。

项目合格完成的认定标准如下:

(1)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结项要求,按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项材料。

(2)提交的结项材料必须在鉴定中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并获得项目授予单位所颁发的正式结项证明。

(三)发放流程

1、科研经费到账后,课题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项目任务书、预算的备案手续。由科研处核实项目是否具备间接费用的计提条件。项目负责人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动态,分立项、验收两个阶段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科研处报备,科研处审核项目执行情况,掌握间接费用的发放进度。

2、项目组成员填写《澳博集团官方网站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后留存备案。

3、科研处每年6月和12月月初汇总全院符合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和金额,将数据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分别于暑假和寒假期间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

4、科研处全面掌握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提取情况,每年年末与财务数据核对,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凡在间接费用使用管理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从2016年度开始实行,教育部项目从2015年度开始实行。对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立项的其他项目,已经有预算的,遵照原预算执行;暂无预算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其他办法中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28日澳博集团官方网站第十一届学术委员会2017年上半年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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